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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篇文章,我想先說一個我始終無法釋懷的案件(其實還有好多個 @@),相關的法律概念非常簡單,沒有學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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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篇文章,我想先說一個我始終無法釋懷的案件(其實還有好多個 @@),相關的法律概念非常簡單,沒有學過法律的朋友也一定可以了解法官判決違法之處,故事大致是這樣的:

一個年過七旬的老人家,義務幫居住的大樓看守門戶、巡巡大樓。
有位年紀約莫二、三十歲的住戶,因為工作關係總是在三更半夜醉醺醺地回家,但在進到自己的家門前,往往是喧鬧、裸奔、便溺等脫序行為連發,當這位住戶喝醉鬧事時,都是由老人家協助安撫,無力制止時也就只能報警處理了。

一晚,這位住戶又一次在大樓電梯間喧嘩、踢踹電梯門,老人家也如往常般過去勸阻。但這次住戶可能喝得太醉了,竟然拿起滅火器試圖攻擊老人家,老人家嚇壞了,逃回家中報警,以為事情會一如以往,在警察前來處理後就沒事了。

不料,幾天後,警察來找老人家,要求查看老人家義務讓大樓擺設於家中的監視器主機影像。老人家才知道,住戶這次向警察提告,說他那晚被老人家打傷了,警察因而來看看監視器中有無老人家打人的畫面,結果當然是沒有,所以警察沒有查扣影像。

案子被檢察官起訴、一審法官判決老人家有罪後來到我面前。
我向二審法官主張:告訴人證述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,要有補強證據。
這件案子除了告訴人住戶的證詞外,其他證人或書面陳述像是警察、醫院的紀錄等等,都只是轉述住戶的說法,仍然等同於是住戶自己的說詞,完全不存在依法應該要有的住戶證詞以外的補強證據,所以只能判無罪。

法官說:住戶說的話跟其他證人或書面陳述都一樣,很可信(廢話,其他人都是轉述住戶說的內容而已,當然都一樣啊!),所以可以當補強證據(等等,規定不是說一致就可以當補強證據,是要不一樣的證據才可以啊!)。
法官又說:住戶雖然曾經否認拿滅火器,後來影片證明被告有拿,但住戶想避重就輕很合理,說謊並不影響他說被老人家打這件事的可信度?!(我無力吐槽了!)

二審法官還是判決老人家有罪,確定。

其他有關不自證己罪的主張比較複雜就按下不談,這個案件讓我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理由在於,這個案件的法律概念非常簡單:「不能只有住戶的證詞就判老人家有罪」,而法官審理的結果也很明白地確認:「除了住戶的證詞,跟轉述住戶證詞的證人證物(等同於住戶證詞)以外,法官手上別無其他證據」,任何人都應該可以依法作出無罪判決的結論,但我們的法官,偏偏要去扭曲法律、漠視法律,作成了一個有罪判決。

這樣的法官,我真心認為應該汰除。

#司法改革
#判決都是公開的
#想查閱的話私訊我案號吧
#有表達出臉很臭就不算圖文不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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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陳又新,律師做了11年,爸爸當了4年。 2018年參選內湖南港議員後,就被地方上的溫暖跟人情黏住了,我的律師團隊持續在內湖南港地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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